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Feb 1, 2024 4:13:04 GMT
社论: 宪法公共事工警察 事实上,在第 1.977.119-SP [1]号特别呼吁(其报告员是部长 Rogério Shietti Cruz)的记录中,已经确定“ 在一个拥有巨大创造力的国家, 没有必要赋予想象巨大的创造力”。众所周知的结构性问题和文化问题—— 授权巴西 5,570 个城市中的每一个都拥有自己的警察,只服从当地市长的指挥,不服从任何外部控制,这可能会带来混乱”。“现在,即使在受检察官办公室外部控制且集中于 26 个州和 1 个联邦区的警务模式中,在遏制和追究警察活动中可能存在的滥用职权方面已经存在困难,那么很容易确定如果巴西 5,570 个城市允许组建当地警察,那么检查的风险和障碍就会呈指数级增加。” 现在,高等法院通过其第六小组的一致声明,向公共部发出了关于大都会国民警卫队活动缺乏外部控制的警告。 本着这一精神,圣保罗州议会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有效地发布了第 1,516/2022-CPJ 号决议,在其范围内成立公共安全和警察活动外部控制特别行动小组,此外制定其他措施 [2]。
此外,该决议在其第一条中,在首都区和国家刑事执行部所在其他区检察院的范围内设立了国家公共安全和外部控制特别行动小组。警察活动(Gaesp),首先在首都设立,然后逐步在其他总部设立,作为协调和执行 电话号码数据 公共安全集体保护活动和警察活动外部控制的机构,由由政府任命的检察官组成检察官办公室并由司法部长指定,损害了他的正常职责,委托他进行归因,特别是“与市政警卫活动有关,考虑到这不是警察活动,严格遵守宪法第 144 条第 8 款的规定”。 因此,这是一项及时采取的措施,因为尽管司法法院做出了裁决,但检察官忘记了,市警卫队开展的活动并不属于公开警察的性质,而公开警察的职责是宪兵的典型职责,根据 1988 年《宪法》第 144 条第 5 款。 然而,现在圣保罗议员采取的立场成为圣保罗议员的制度立场。
显然,这并不是要消灭国民警卫队,而是要在宪法的严格范围内监督其职责,所有其他规则和公共机构都必须遵守和尊重宪法。 此外,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公安秘书处和各自的市内务机构都没有对这种对都市区警卫行动的歪曲采取任何立场,这使得有必要建立具体的外部控制。 从这个意义上说,《最高法》第 129 条第七项规定,按照补充法律的规定,对警察活动进行外部控制,作为部级机构的一项机构职能。 1993 年 5 月 20 日第 75 号联邦补充法规定了联邦公共部的组织、职责和章程,其第 9 条规定,通过司法和法外措施对警察活动进行外部控制,为此目的,可以自由进入警察或监狱机构,查阅与警察核心活动有关的任何文件,代表主管当局采取措施纠正不当不作为,或防止或纠正非法或滥用权力权力,要求主管当局对警察活动中发生的不作为或违法事实发起调查,并推动对滥用权力的刑事诉讼。 另一方面,根据1993 年 2 月 12 日第 8,625 号联邦法(《国家公共部委组织法》)第 80 条,此类规定适用于国家公共部委。 此外,根据公共部全国委员会的立场 [3]: “1988年联邦宪法颁布30多年后,公共部对警察活动的促进外部控制的归属仍然是一个相关的、当前的问题,需要反思。由于宪法确立的刑事起诉设计和刑事诉讼制度司法,特别强调检察官办公室面对其他权力机构(特别是警察所在地的行政部门)的独立性,检察官办公室对警察活动的外部控制是检察官办公室的一项使命。追究可能的侵权行为的责任,并采取落实致力于人权的国家刑事政策的做法和举措。始终值得牢记的是,对人权的关注既针对遭受可能的犯罪和风险行动的公民,也针对那些遭受暴力侵害的公民。
此外,该决议在其第一条中,在首都区和国家刑事执行部所在其他区检察院的范围内设立了国家公共安全和外部控制特别行动小组。警察活动(Gaesp),首先在首都设立,然后逐步在其他总部设立,作为协调和执行 电话号码数据 公共安全集体保护活动和警察活动外部控制的机构,由由政府任命的检察官组成检察官办公室并由司法部长指定,损害了他的正常职责,委托他进行归因,特别是“与市政警卫活动有关,考虑到这不是警察活动,严格遵守宪法第 144 条第 8 款的规定”。 因此,这是一项及时采取的措施,因为尽管司法法院做出了裁决,但检察官忘记了,市警卫队开展的活动并不属于公开警察的性质,而公开警察的职责是宪兵的典型职责,根据 1988 年《宪法》第 144 条第 5 款。 然而,现在圣保罗议员采取的立场成为圣保罗议员的制度立场。
显然,这并不是要消灭国民警卫队,而是要在宪法的严格范围内监督其职责,所有其他规则和公共机构都必须遵守和尊重宪法。 此外,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公安秘书处和各自的市内务机构都没有对这种对都市区警卫行动的歪曲采取任何立场,这使得有必要建立具体的外部控制。 从这个意义上说,《最高法》第 129 条第七项规定,按照补充法律的规定,对警察活动进行外部控制,作为部级机构的一项机构职能。 1993 年 5 月 20 日第 75 号联邦补充法规定了联邦公共部的组织、职责和章程,其第 9 条规定,通过司法和法外措施对警察活动进行外部控制,为此目的,可以自由进入警察或监狱机构,查阅与警察核心活动有关的任何文件,代表主管当局采取措施纠正不当不作为,或防止或纠正非法或滥用权力权力,要求主管当局对警察活动中发生的不作为或违法事实发起调查,并推动对滥用权力的刑事诉讼。 另一方面,根据1993 年 2 月 12 日第 8,625 号联邦法(《国家公共部委组织法》)第 80 条,此类规定适用于国家公共部委。 此外,根据公共部全国委员会的立场 [3]: “1988年联邦宪法颁布30多年后,公共部对警察活动的促进外部控制的归属仍然是一个相关的、当前的问题,需要反思。由于宪法确立的刑事起诉设计和刑事诉讼制度司法,特别强调检察官办公室面对其他权力机构(特别是警察所在地的行政部门)的独立性,检察官办公室对警察活动的外部控制是检察官办公室的一项使命。追究可能的侵权行为的责任,并采取落实致力于人权的国家刑事政策的做法和举措。始终值得牢记的是,对人权的关注既针对遭受可能的犯罪和风险行动的公民,也针对那些遭受暴力侵害的公民。